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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高级技工学校章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5-19

临汾高级技工学校章程

序  言

临汾高级技工学校是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登记设立的,由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单位法人,主要围绕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同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本法人以开办资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本章程为本法人的行为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技工教育质量,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进程,体现学校以职教为主、技能为本的原则,教育学生学好理论知识,掌握基本技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临汾高级技工学校

        校    长:李海燕

        学校地址: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南大街印染巷16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通过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素质,使学生职业技能水平达到相应的认证标准,服务社会。

第五条  学校培养目标:一专多能、德才兼备的复合型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二章  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规模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中、高级技工学历及技能等级教育

办学形式:全日制教学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办学规模:1000人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人社局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一)校委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班子成员为5人。

(二)职责:决定学校重大事宜,审议学校每学年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

(三)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四)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多票数形成决议。

(五)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校长对校党支部和上级机关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上级机关的指示和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或机构改革方案;

(四)拟订学校的各项工作制度;

(五)对外履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六)行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管理科、教研室、招生就业科、培训科、总务科、财务科、基建科、宣传科、工会、团委、学生会等部门,以后视学校发展状况,再行增减内设机构。

 

第五章  学校教职工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责任制,与每位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教职工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资格,并实行择优聘任原则,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必须加强教职工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素质,使教职工真正成为学生的楷模。

第十三条  教职工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劳动人事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应认真贯彻执行《教师法》,切实维护教师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校长有权对教职工奖惩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委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财务核算管理制度。学校设立专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学校资产管理,接受上级主管机关、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经费、资产来源:

(一)资金的筹措

学校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

(二)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坚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资产控制制度。对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设立相应的决策机构和执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校长是资产经营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经费收支、记账和结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学校管理机构报告。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审计。

 

第七章  教学和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采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技工教育(职业、工种)相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确保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经考核合格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学校根据企业需要为学生推荐就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经临汾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试成绩合格的,由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给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校委会全体成员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审批、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限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查处理学校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清算与学校有关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上级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织向学校审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学校终止,依法处置学校印章及档案资料。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修改,由校委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委会。

第三十条  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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