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高级技工学校章程
序 言
临汾高级技工学校是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登记设立的,由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单位法人,主要围绕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同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本法人以开办资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本章程为本法人的行为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技工教育质量,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进程,体现学校以职教为主、技能为本的原则,教育学生学好理论知识,掌握基本技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临汾高级技工学校
校 长:李海燕
学校地址: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南大街印染巷16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通过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素质,使学生职业技能水平达到相应的认证标准,服务社会。
第五条 学校培养目标:一专多能、德才兼备的复合型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二章 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规模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中、高级技工学历及技能等级教育
办学形式:全日制教学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办学规模:1000人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人社局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一)校委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班子成员为5人。
(二)职责:决定学校重大事宜,审议学校每学年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
(三)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四)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多票数形成决议。
(五)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校长对校党支部和上级机关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上级机关的指示和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或机构改革方案;
(四)拟订学校的各项工作制度;
(五)对外履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六)行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管理科、教研室、招生就业科、培训科、总务科、财务科、基建科、宣传科、工会、团委、学生会等部门,以后视学校发展状况,再行增减内设机构。
第五章 学校教职工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责任制,与每位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教职工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资格,并实行择优聘任原则,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必须加强教职工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素质,使教职工真正成为学生的楷模。
第十三条 教职工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劳动人事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应认真贯彻执行《教师法》,切实维护教师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校长有权对教职工奖惩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委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财务核算管理制度。学校设立专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学校资产管理,接受上级主管机关、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经费、资产来源:
(一)资金的筹措
学校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
(二)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坚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资产控制制度。对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设立相应的决策机构和执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校长是资产经营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经费收支、记账和结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学校管理机构报告。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审计。
第七章 教学和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采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技工教育(职业、工种)相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确保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经考核合格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学校根据企业需要为学生推荐就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经临汾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试成绩合格的,由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给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校委会全体成员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审批、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限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查处理学校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清算与学校有关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上级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织向学校审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学校终止,依法处置学校印章及档案资料。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修改,由校委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委会。
第三十条 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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