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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高级技工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5-19

临汾高级技工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科统一管理全校财务工作,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管理的内容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由校内各部门预算组成。

第八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打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方法

预算由校财务科编制。学校内各部门先编制预算开支计划,并按学校规定报财务科核定。财务科根据全校各部门上报的收支计划和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编制学校年度预算。

学校年度预算按照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编制临汾市市级部门预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编报,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安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学校下年度预算建议计划和数据文件,市财政向我校下达预算控制限额,学校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给我院的预算控制限额,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上报财政。

第十条  预算审批与执行

学校对本部门的预算经费统筹安排,合理计划使用。学校财务部门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强化事前防范的监督管理职能。

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控制制度,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审核各项支付款项,全面核算和监督各部门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维护学校财务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 学校收入项目主要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事业性收费收人和其他收入。

    (一)  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是指每年由财政部门核拨给学校的教育事业经费。包括中等职业免学费教育经费、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经费、医疗、生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

    (二)  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学校向学生(学员)收取的住宿费、培训费、代收费等。

事业性收费收入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使用时按财政要求的程序申报下拨。

  (三)  其他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租赁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校收费工作由财务科统一组织管理,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许可证》中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学校各部门不得违规收费。

第十四条  学校取得各类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务科从财政部门领取的事业性收费收据和事业性收款收据。

上述各类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并按学校规定对有关收入进行分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否则,按“小金库”处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学校事业支出包括:

(一)工资福利支出 反映学校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反映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反映国家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各类补贴、抚恤金、遗属补助、住房公积金、学生助学金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四)项目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学校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大型修缮及其他资本性支出。学校的重大项目支出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履行报批手续,方可进行购置。

 第十七条  学校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学校应根据年度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各项支出要严格履行各级审签手续,对违反规定或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财务部门拒绝办理。

第十九条  支出审批程序与权限

经学校预算方案审定的经费项目支出,审批程序为:(1)支出项目经办人验收审核(2)分管校领导审签(3)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4)有准支权限的校长签批。

学校购置各类设备、工程类等项目支出,按照临汾市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所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以及按规定由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均由学校统一采购领导组负责承办。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三条  应收及应付款项是学校在开展经济活动中,根据业务需要,暂时垫付或预付给业务经办人员的待结算资金。

学校严格控制应收及预付款项的使用,原则上是“前款不清,后款不借”,无正当理由借款超过两个月未结算者,财务部门可从借款人工资津贴中扣回。

学校对长期挂账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认真清理、追讨。

第二十四条

学校物资材料由后勤部门统一管理。后勤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物资材料的验收、入库、出库、计价、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定期盘点,降低损失消耗,提高资料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口径分类。

学校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实物由后勤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临汾市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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